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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时意外受伤,球友要担责吗?

   2023-02-23 10260
导读

篮球是一项大众运动但同时作为对抗性运动打篮球过程中意外受伤时有发生如遇意外受伤赔偿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依据“自甘风险”条款,审结了一起因篮球运动受伤而引发的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篮球是一项大众运动


但同时作为对抗性运动


打篮球过程中意外受伤时有发生


如遇意外受伤


赔偿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依据“自甘风险”条款,审结了一起因篮球运动受伤而引发的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吴某、罗某都是多年的篮球运动爱好者。2022年10月9日,吴某与好友相约打篮球比赛。罗某下班后,见球友吴某等人正在打比赛,便主动要求加入。


比赛过程中,罗某打算投篮,吴某起身防守封盖,结果其下巴不慎与罗某的后脑勺发生碰撞,致吴某的门牙断裂,他为此花了1万余元治疗费。


事后,吴某认为罗某投篮时动作不规范导致自己受伤,因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吴某遂将罗某诉至江山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用16633元。


法院审理认为


篮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比赛中相互之间身体发生碰撞在所难免。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多年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对篮球运动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应当有充分、客观、清晰的认知和预见。吴某自愿参加具有激烈对抗性特点的篮球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而在原告自甘风险的情形下,被告罗某对该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吴某不得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什么是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制度。自甘风险,也被称为自甘冒险、自冒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哪些情况下适用自甘风险?


《民法典》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框定了适用范围。自甘风险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在活动的参加者当中,如在体育活动中,发生在运动员、裁判员等活动参加者之间的损害依法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对观众造成损害则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则。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义务保障人也不属于自甘风险的主体。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较为抽象,客体范围广泛。实践中,自甘风险的情形很多,以体育比赛、体育运动最为典型,如球类运动、田径项目、冰雪运动、搏击类等,此外还有很多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如骑马、攀岩、公路骑行、户外探险、河道游泳等。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文体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不适用自甘风险制度。尤其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仅限于合法的文体活动,飙车等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承认的文体活动不适用自甘风险制度。


法官提醒


虽然很多文体活动的风险难以避免,且这类风险活动对社会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这肯定不是参与者所希望的,社会也不愿意把这些利益置于风险参加者的生命健康之上。为保护生命健康,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注意防范于未然。


选择参加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文体活动。一方面要加强对活动风险及相关场地、设施的危险认识,另一方面要结合自身的身体条件选择适合的运动项目,对于篮球、足球等对抗性激烈的文体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更应履行好监护义务,确保未成年人对活动的风险及自身的身体条件有充分的认知,如此既能享受文体活动的益处,又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


活动参加者应遵守各类文体活动的规则。文体活动规则范围内的动作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者无需担责自不必说,一般的犯规行为,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恶意犯规行为,违背了体育运动的基本价值追求,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要承担侵权责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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